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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童养婚与指腹为婚

什么是童养婚与指腹为婚

所谓童养婚,即指男家有了子嗣之后,抱养幼女并包办订婚,到适龄期与本家儿子结婚的一种婚姻形式。这是一种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相结合的典型形式,带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迫性。被抱养之幼女或少女,即童养媳,她们往往被迫早婚,生儿育女,还要侍奉公婆丈夫。这种婚姻多不相匹配,造成夫妻不睦甚至终生痛苦。

童养媳的名称,一般认为起于宋代。《宋史•后妃传》记载,宋仁宗的周贵妃,四岁时随姑姑进宫,由张贵妃抚养大,后被仁宗宠幸。元、明、清各朝,童养婚已从帝王家普及到社会。在一些小康之家,无钱买奴婢,但可花少许钱买一童养媳,既可当奴婢役使,长大后又可作子弟之妻,而且还可节省聘礼。贫苦人家,男媳,既可当奴婢役使,长大后又可作子弟之妻,而且还可节省聘礼。贫苦人家,男方因纳不起聘金娶媳,也有招童养媳的。

而所谓指腹婚,亦是封建包办婚的一种特殊形式,婚姻形式表现为“预订”,即子女尚在母胎中,就由父母指定为婚姻。《后汉书•贾复传》记载,贾复征讨贼寇受重伤,光武帝为表彰他的功劳,当众宣布:听说贾复之妻已有身孕,若生女孩,我儿子将娶她为妻;若生男孩,我女儿则嫁他为妇,不使贾复为妻儿担忧。这可视为指腹婚的开端。

南北朝时,“指腹婚”传向民间。金时,也多指腹为婚,并且一旦约定,男女成人之后,不管个人家庭有何变化,都必须履行前约。宋代指腹为婚的现象更加普遍,司马光曾批评这种风气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。由此,元代以后,法律开始禁止这种陋习。明、清法律也禁止指腹婚,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屡禁不止,直至今日,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仍有指腹婚的遗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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